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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07 16:33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14号

申请人:席某某,男,汉族,1993年1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

被申请人:祁东县公安局。

住所地:祁东县洪桥街道文化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宁明忠,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开具报案回执不服,于2024年5月6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于5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在祁东县开福市场xx店消费水井坊白酒18瓶(喝掉2瓶),消费过程中发现该白酒涉嫌"假酒",遂向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白酒进行了封存,并于2024年3月18日委托厂家鉴定,鉴定当天涉案白酒封条被提前打开,涉案白酒被调包、隐藏、转移。申请人认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办案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权益,于4月11日通过挂号信(编号:XA36091448543)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4月12日签收,截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开具报案回执,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居民身份证;证据二、国内挂号信函照片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证据三、投诉举报函;证据四、U盘视频证据说明;证据五、xx店消费账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非由公安机关管辖,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为购买到假酒,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辖,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同时,申请人所举报的售卖假货行为还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二、申请人认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办案人员违纪违法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根据《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案件管辖范围,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0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综合上述理由,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证据二、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证据三、投诉调解书(市场监管〔2023〕28号);证据四、祁东县公安局玉合派出所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证据五、《关于对席某某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及邮件交寄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彭湘辉、屈海燕在办案过程中掉包、隐藏、转移被封存的涉案白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为由,于4月11日通过挂号信(编号:XA36091448543)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4月12日签收,截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开具报案回执,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4月12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未作出处理。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该回复行为超过《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期限,属于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审理期间履行了法定职责,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投诉、举报答复义务已无意义。据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祁东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答复义务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本决定附相关法律条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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