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项目审理行为,提高审计项目实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除政府临时交办的紧急事项外,我局实施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为保证审计项目实施质量,由审理机构依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准则等规定,对审计组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及其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督促其修改完善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措施。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审理机构由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股(室)复核人员、交叉审理人员及法制股负责人组成,审理组织工作由法制股负责。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包括审计通知书审理、审计实施方案审理、审计工作底稿审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理、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情况审理、审计报告审理等环节。
第六条 审计项目审理流程包括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审核、股(室)负责复核、交叉审理人员审理、法制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或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等五个流程。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向审理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记录汇总表、审计组讨论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其附件材料、审计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组及其所在股(室)应当将审计项目审理资料及时提交给审理人员审理。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审理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审理由审计组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进行审理。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审理内容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素是否齐全;
(二)审计内容和范围是否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相一致;
(三)审计通知书确立的审计依据是否准确;
(四)审计项目进点时间与发出通知书时间之间是否达到三个工作日以上;
(五)审计通知书是否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六)审计通知书是否附有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审计机关审计纪律规定。
第三章 审计实施方案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方案审理由审计组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审计组组长(或分管领导)分别进行,审计实施方案审理内容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理和审计实施方案审理两部分。
第十二条 调查了解记录审理内容包括:
(一)在编制实施方案前,审计组是否开展了调查了解,有无编制调查了解记录,编制的调查了解记录有无相应的附件材料支撑;
(二)审计组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是否对前三年内实施过的审计项目整改情况进行了了解;是否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三)调查了解记录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评估,有无有针对性地确定审计事项,并对确定事项制定相应的审计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方案审理应当在审计组进点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组组长(或分管领导)审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格式是否规范,要素是否齐全;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符合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确定的审计内容是否齐全;
(三)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系统的测试情况,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评估情况,有针对性地确立具体审计事项,对审计内容及其重点有无细化为具体的审计内容;
(四)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及重点与调查了解记录及其附件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审计项目前三年内实施过的,是否根据审计整改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审计内容及其重点;审计项目为上级统一组织的,是否落实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及其重点;
(五)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各个审计事项是否采取具体的审计步骤与方法,采取审计手段是否具有操作性,有无确定一定的覆盖面进行延伸抽查审计;
(六)审计组成员分工是否具体,各项任务完成时间是否明示,审计组组长委托审计组其他成员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是否授权,项目进度安排是否明细合理,对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质量检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 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股(室)负责人和审计组组长(或分管领导)应当要求审计组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并取得审理人员的认可,审理人员各自在相应的栏目里签署审理意见。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交叉审理人员、法制股负责人分别进行审理,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派员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应对审计底稿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全面的落实;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素是否齐全,审计取证格式是否规范,审计取证材料是否由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签字、盖章;
(三)审计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审计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的表述是否清晰;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获取手段是否合法,是否是由两名审计人员共同收集同一审计证据;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恰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交叉审理人员和法制股负责人除审理本规程第十六条确定的审理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审理内容:
(一)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是否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了审核;
(二)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意见是否准确、规范;
(三)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提出的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纠正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审理意见是否得到了落实。
第十八条 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承诺情况、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情况等重要管理事项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审计工作底稿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审计组予以补充完善。审计组原则上应当在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前完成补充完善工作,并取得审理人员的认可。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意见签署在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意见”栏目内并签名负责;交叉审理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理意见签署在“审理意见”栏目内并签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审理原则上应当在审计项目在征求被审计意见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需要报告所在股(室)和局领导,同时应当报法制股备案。
(一)审计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经济犯罪线索疑点的;
(二)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三)被审计单位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影响审计深入查证的;
(四)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分歧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
(五)其他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交由审计组组长(或分管领导)审理定稿,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用词是否规范;
(二)审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括前三年内审计整改情况;
(三)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大情况和问题是否如实反映;
(四)是否只对审计的事项发表了审计评价意见,有无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或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了审计评价意见;
(五)事实表述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交叉审理人员除审理本规程第二十三条确定的审理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审理内容:
(一)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是否讨论审计情况,有无《审计组讨论记录》;
(二)审计组是否编制了《审计记录汇总表》,审计记录汇总表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间是否形成了对应的内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理应当在审计组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分管领导)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审理意见反映在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修改过程中。交叉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审理情况及其意见记录在审理意见书和审理台账上。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审计组予以修改完善。审计组应当在办理发文程序前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取得审理人员的认可。
第六章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审理
第二十八条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审理,由审计组所在股(室)负责人、交叉审理人员、法制股负责人依据被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采纳意见情况进行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股(室)负责人和交叉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修改稿)采纳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情况的审理内容包括:
审计组是否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人和拟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人和拟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存有异议的,审计组是否对异议作进一步核实,同时编写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如无反馈意见的,审计组有无书面说明未反馈意见的原因;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是否合理,有无合理意见没有被采纳或者不合理意见被采纳的情形。同时要对审计组采纳或不采纳反馈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有无相关证据材料支撑进行审查;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是否起草了审计决定书,审计决定书格式是否规范,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定性和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
(五)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是否起草了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是否规范,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齐全,移送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
(六)拟审计处罚行为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审计组是否代拟了审计处罚听证告知书;
(七)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
第三十条 法制股负责人除审理本规程第二十九条确定的审理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审理内容:
(一)所在股(室)负责人对审计项目是否进行了复核,按审理程序是否签署了相应的审核意见,出具了《复核意见书》。
(二)交叉审理人员是否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修改稿)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出具的审理意见是否规范、准确,是否出具了《审理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修改稿)审理应当在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前进行。其中,送交审理人员审理时间应当保证五个工作日以上。审计组补充审计证据、核实审计事实、代拟审计结果文书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机构审理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修改稿)审理资料包括:
(一)审计报告(修改稿);
(二)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和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的问题,作出逐条说明的审计报告反馈意见说明书;
(六)其他有关资料。
除上述审理资料外,审计组应当提交所在股(室)对审计项目的复核意见,并提交《复核意见书》给交叉审理人员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审计报告(修改稿)时,应当与审计组加强沟通协调,着力将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解决在审理过程中。
第三十四条 审计项目审理如遇见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处理处罚等方面存在分歧的审计事项,以及难以准确评价的复杂情况,审理人员应当将审计项目审理情况及其意见提交法制股,由法制股负责人召开审计项目审理会议,组织审计组成员、所在股(室)负责人和交叉审理人员,进行集体审理论证。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股(室)人员以及外单位专家参加审理论证。
第三十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会议包括以下议程:
(一)审计组组长或主审介绍需要集体审理的审计事项;
(二)审理组成员汇报审计事项的审理情况;
(三)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法制股归纳总结集体审理情况,形成审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法制股对召开审理会议仍不能与审计组及其所在股(室)达成一致意见的,交叉审理人员应当将不一致意见写入审理意见书,并经法制股负责人确认后,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提交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股(室)负责人对审计报告(修改稿)审理情况及其意见签署在所在部门的复核意见书上,交叉审理人员及法制股负责人对审计报告(修改稿)的审理情况及其意见记录在审理机构的审理意见书和审理台账上。
第七章 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情况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修改稿)审理结束后,审计组所在股(室)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提请局长室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处理处罚等情况,存在难以准确评价、认定的复杂情况,或存在分歧的审计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后决定。
第三十九条 审计项目属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涉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审计项目的,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其他审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全体局领导、审计组人员、审理机构人员、监察室和办公室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股(室)人员以及外单位专家参加。
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议程可以适当简化。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所在股室分管领导主持,由审计组人员、所在股(室)负责人、交叉审理人员、法制股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议程包括:
(一)审计组及其所在股(室)报告审计实施情况,阐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审计结果情况的定性、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介绍需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审计事项;
(三)审理机构报告审计项目审理情况及其意见;
(四)分管局领导阐述审计项目审议意见;
(五)其他与会人员发表审议意见;
(六)局主要负责人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阐述审计项目审议意见,确定审计情况评价和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由审计组编写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纪录,并要求参会人员审阅会议纪录与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一致后签名确认,将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八章 审计报告审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报告审理由所在股(室)负责人、法制股负责人、办公室相关人员、分管领导及局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四十四条 审计报告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审计报告修改的内容是否按照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进行了修改,调整的内容是否准确和恰当;
对法律法规运用的适当性,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的恰当性再次进行审核;
对补充证据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进行审核,同时将审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上传给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五条 办公室对审计报告的文字表达的准确性,语法运用的正确性,排版格式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作相应的修正后,将报告上传给分管领导审核。
第四十六条 分管领导对审计报告作全面的审查,将审查后的审计报告上传给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最后下传给办公室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九章 审理组织方式及时限要求
第四十七条 审理工作的组织由法制股统一组织,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安排各交叉审理人员(实行推磨安排模式),建立交叉审理人员的审理项目库,每位审计人员都是交叉审理人员的备选对象。
第四十八条 交叉审理工作分两个阶段集中审理,一是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集中审理,对之前形成的所有需要审理的资料进行集中审理;二是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交分管领导审核前对各环节进行持续审理,对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的所有需要审理的事项进行审理。
第四十九条 审理时限本着时限服从质量、时限遵循整个项目时间计划的要求,从紧开展审理工作,保证各个审计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的完成。
第十章 审理责任及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审理人员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应当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对出具的不正确、不恰当的审理意见负责,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负责。
第五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所在股(室)应当合理采纳审理意见,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善。
第五十二条 审理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和通报审计项目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审计人员加以改进。
第五十三条 审计项目审计质量和审理质量纳入年度文明股室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审计项目审理台账是对业务股室审计质量和法制股人员审理质量进行考核的基础资料。
第五十四条 审理意见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反馈审计组归入审计项目档案,一份由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审理机构形成的审计项目审理台账,审计组所在股(室)出具的审计报告反馈意见说明书应当作为审理意见书的附件,由法制股在年终归集存档。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祁东县审计局法制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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