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审发〔2020〕5号
关于印发《祁东县审计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局各股室(中心):
《祁东县审计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经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东县审计局
2020年2月19日
祁东县审计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规定,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强力促进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全面提升审计质量,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惩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审计组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 奖惩措施
(一)综合考核
1.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先进等次的,第一、二名的审计组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第一名审计组获得县政府给予县局的记功人员名额。
2.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良好等次的,第三、四名的审计组分别奖1000元、800元。
3.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审计组,各奖500元。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审计组,各罚1000元,其审计组的人员及分管领导不享受县年度目标管理奖。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其审计组组长向局党组作书面检讨,并由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审计组连续2年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局党组将调整审计组组长。对因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报县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考核得分排在最后一名的审计组人员和分管领导取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资格。
(二)审计报告和审计方案
1.参加市局组织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方案比武获一等奖的奖励1000元,获市局二等奖的奖励500元,获市局三等奖的奖励300元。
2.审计组没有报送市局组织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方案比武的罚500元。
(三)优秀审计项目
1.审计项目被评为审计署优秀项目的,奖2000元,被评为审计署表彰项目的,奖1500元。
2.审计项目被评为省审计厅优秀项目的,奖1500元,被评为省审计厅表彰项目的,奖1000元。
3.审计项目被评为市审计局优秀项目的,奖1000元,被评为市审计局表彰项目的,奖800元。
(四)审计移送
移送案件线索到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或相关部门,每件线索奖励300元,得到立案查处的每件再奖1000元,受县纪委监委处分的每人次加奖200元,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加奖500元。
(五)审计信息
1.新闻宣传稿件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采用的,每篇奖2000元;被《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杂志、《湖南日报》、湖南电视台采用的,每篇奖1000元;被人民网、新华网、审计署门户网、省政府门户网、衡阳日报采用的,每篇奖300元;被省厅门户网、市局门户网、《审计观察》采用的,每篇奖100元。被县级媒体(祁东电视台《祁东时报》《祁东新闻网》)采用的每篇奖50元(稿件不在上述媒体发表的不予奖励)。
2.审计组没有完成县局下达上报信息任务的每少一篇罚300元。
(六)审计论文
1.在《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刊物发表每篇奖2000元。
2.在《中国审计》《中国审计报》《湖南日报》刊物发表每篇奖1000元。
3.在《审计观察》《中国内部审计》刊物发表每篇奖800元。
4.被审计署评为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分别奖2000元、1500元、1000元;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分别奖1500元、1000元、600元;被市审计局评为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分别奖1000元、800元、600元。
5.审计组没有上报一篇审计论文的罚800元。
(七)审计要情、审计情况专报
1. 获中央国家级领导批示每篇奖2000元。
2. 获省部级领导批示每篇奖1500元。
3. 获市委书记、市长批示每篇奖1000元。
4. 获县委书记、县长批示每篇奖500元。
5. 被其他地厅级领导批示每篇奖500元。
(八)审计项目主审奖惩
合格的审计项目对该项目主审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奖励。不合格的审计项目对主审处以适当罚款。全年未完成审计项目的,其合格的审计项目的主审工作经费奖励减半。
(九)其他
1.获县委、县政府、市审计局单项工作集体奖,奖牵头股室(中心)或审计组1000元。如综合治理奖、平安单位创建奖、依法行政奖等,上级有奖励的县局不再奖励,上级没有奖励的县局比照相应奖项给予适当奖励。
2.审计人员年度内取得中级职称的奖励500元,取得高级职称的奖励1000元。
3.局机关40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全年要完成信息稿件6篇(其中政务信息不少于2篇)、审计论文1篇。没完成任务的,当年不能评优评先。
4.对有特别贡献的审计组和个人的奖励,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奖惩原则
1.所有奖惩事项应提供文字依据,按审批程序兑付。
2.同一事项多次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档发放奖金。
3.对股室的处罚金额由股室成员和分管领导个人承担。
4.所列项目处罚的金额均从外勤经费中扣除。
第四条 局各审计组全体人员全年未获以上任何奖项的,一是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二是取消当年审计组全体人员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局考核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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