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听证会征集意见采纳情况公告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有关规定, 2018 年 7 月 13 日,湖南省水利厅在长沙市召开了《湖南省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下简称《办法》)听证会。
本次听证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电站项目法人、律师事务所、民间组织等来自社会各界的 15 名代表参会。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听证会代表广泛发表意见,并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最后主持人就听证会做了小结。代表们均对制定《办法》持支持态度,建议尽快出台,同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征集的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1. 建议对已建成但手续不齐不全或因历史原因导致审批手续不规范的小水电站,应简化程序并给予补办手续。
不予采纳。补办审批 手续 等 事宜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另行研究处理,本办法不宜作出规定。
2. 考虑国有企业难以实现社会化管理的企业性质,建议 “运行管理社会化”中将国营电站和民营电站分开评审。
不予采纳。国有电站也可通过内部改制重组,建立既承包自身业务又可对外承接运营业务的企业。此项为电站减员增效导向性标准,赋分权重较少,设置合理。
3. 建议在《办法》中提出推进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激励政策措施,如强制要求申报。
不予采纳。本《办法》为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有关强制性措施将在后续配套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
4. “7.2.3水质保护 ”。由于河流水质主要受岸上、湖区养殖等影响,且电站无能力改变或提高水质,建议将此项不列入考核范围。
采纳。将 “ 7.2.3 水质保护”的 1、 2 项 修改为 “未对坝前水面漂浮物采取有效清理措施的,不得分”
5. 建议在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适用范围的下限,如增加 “ 1000KW以下电站参照执行 ”。部分小水电由地方政府通过会议纪要明确划归为其他部门管理,是否也包含在此《办法》考核范围内?
采纳。将在 “企业文化特性”、“环境 园林 建设 ”等评审项目中综合考虑 1000KW 以下电站的实际,设置合理赋分条款。
6. 值班值守规范化。在 “两票执行率”方面,部分电站智能化程度较高,大多一键启动,无法做到执行率100%,建议对此项内容进行调整。
不予采纳。智能化程度较高的水电站也有无纸化操作票 可查 。
7. 值班值守规范化。建议加大 “两票三制”的扣分比重。
不予采纳。已将 “两票执行率达 100% ”设置为否决项,充分体现了“ 两票三制 ”的重要性。
8. 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八点。部分电站的工作桥变成了交通桥,属于重大隐患,将无法满足申请的基本条件,建议对此项内容进行调整。
不予采纳。重大隐患必须消除,才能申报规范管理评级。
9.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建议省里统一组织大的专家库,市里组织分的专家库。
采纳。第十七条修改为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建立评审专家总库,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分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
10. “1.1.2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 5000kw装机以下电站无需成立生产管理机构,但在《办法》中要求 “生产管理机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建议明确此类电站是否需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采纳。在 “ 1.1.2 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中增加一项“没有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员需每月向电站主要负责人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11. “1.2.1水工建筑物”第七点。围栏高度要求为1.5m以上,但临时围栏仅需满足1.2m即可,建议明确不同类型围栏高度。
不予采纳。办法中仅对升压站、开关站围栏高度规定为 1.5m 以上。
12. “1.2.3水利机械”第三点。建议将“缺少一项”修改为有“缺陷的每项”。
采纳。 将 “ 缺少一项 扣 2 分 ” 修改为有 “ 有缺陷的每项 扣 2 分,扣完为止 ” 。
13. “2.3.1管理制度”第 ①项。建议删除规范的年号 “2011”。
采纳。将《办法》中有关规范的年号统一删除。
14.“2.4.1运行管理”第④项,建议将范围扩大,既包括人,还包括鸡、鸭等其他影响安全的动物。
采纳。将办法 “ 2.4.1 运行管理”第 ④ 项修改为 “与正常生产无关的人或动物未经同意逗留(滞留)在生产现场,每次扣 2 分。”
15.调控检测智能化。作为评价体系标准,电站投入过大。部分小电站无法达到要求,建议单站装机1万KW以上电站考核此项。
不予采纳。此项为高标准管理导向性选项,赋分权重较小,设置合理。
16. 第三章第十四条。建议将申报级别与省市县管理权限挂钩,避免大量电站都申请一级时导致省里工作量过大等情况出现,适当增加地方的权限。
不予采纳。省、市、县分别负责一、二、三级规范管理电站的评审较为合理。
17. “7.2.1生态流量保障”。此项属于一票否决,但是此内容属于社会上近几年才提倡的概念,大多数电站可能无法达到要求,建议对此项内容进行调整。
不予采纳。设置生态流量相关标准,是 新时期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水电绿色发展的必要措施,本办法不作修改。
18. “2.6.1持证上岗”建议增加对职工、生产技术人员的技能方面的考核、考评;电气检修及运行人员应要求持证上岗;对生产运维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全部进行考试,且合格率需达到 100%;针对一级电站标准中建议增加水电相关技术人员学历考核指标。
采纳。将在评审标准中增加相关技术人员学历等内容。
19. 第三章第十条第二点。 “已投产运行3年及以上”建议修改为 1年。
采纳。将 “已投产运行 3 年及以上”删除,并对“ 1.1.1 全厂安全无事故”等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20. 建议明确规定达标评级上报程序。
不予采纳。已在办法中明确相关程序。
2 1 .建议评级有效期限修改为5年。
采纳。有效期统一设置为 5 年。
21. 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点。建议不将 “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 ”作为否决项。
不予采纳。此否决项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设定,本办法不作修改。
2 3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建议修改为“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开申请”。第二十五条建议考虑进行修改。
不予采纳。 第二十四条已 明确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合并申报,第二十五条设置合理。
24. 第二章第七条。建议明确 “应得分”的含义,是指满分还是指该项评审项目得分的总分?
不予采纳。第二章第七条中已经详细说明 “应得分”含义。
25. 建议统一 “农村水电站”和“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不合格”和“不达标”的表述。
采纳。全文统一使用 “农村水电站”、“不合格”,并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农村水电站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规范管理 ...... ”。
2 6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建议修改为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内实施”。
采纳。将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修改为 “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 起 30 日 以后 实施 ” 。
2 7 .申请分类分级评审。建议类似水库,按照影响范围、大小、装机容量分为几类,再按管理规范评级。
不予采纳。各类农村水电站均为自愿申报,无需再分类评级。
2 8 .建议设置加分项目。
不予采纳。本评审标准按照扣分制规划设计,不能设置加分项。
29. 因为涉及到特种设备、机电等其他专业设备,建议考虑其他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管理问题。
不予采纳。评审标准中 “ 1.2 设施设备管理”已充分广泛考虑有关行业规范标准,本办法不作修改。
30. 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优先发电、上网电价、水资源税费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不予采纳。相关优惠政策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将在有关配套政策中考虑。
31. “1.1.1全厂安全无事故”。事故指生产安全事故还是安全事故,标准有差异,建议明确相关内涵。
采纳。修改为 “ 1.1.1 全厂生产安全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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