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祁罚决字 [2021]063号
祁东县过水坪镇鸿发机砖厂:
投资人:唐国红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426MA4LWRCU3B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过水坪镇会塘村12组
祁东县过水坪镇鸿发机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环境监察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未按要求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相应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的产生,场内扬尘严重。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63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厂对处罚告知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祁罚告字 [2021]06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号: 8201115000006379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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