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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填埋项目环评拟审批公示

来源:行政审批服务股     发布时间:2024-09-24 15:45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祁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填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4-6264672

联系地址:祁东县洪桥街道办迎宾路1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祁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填埋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白鹤街道祖湾村,紧邻祁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建设单位

祁东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坤榕环境评估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在祁东县白鹤街道白鹤街道祖湾村,紧邻祁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祁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填埋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888.8m2拟设定一个库区,库区总库容约为3.10万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1)库区开挖及整平:采用土石方开挖机回填,(2)拦挡坝:在南侧设置黏土坝,坝顶宽度4m,坝体高度3m,坡度1:2.0,(3)库区防渗系统,(4)淋溶液收集及导排系统:固化飞灰填理场南侧设置淋溶液收集提升井,将淋溶液泵送至祁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沿场底控制轴线设置了一条淋溶液收集主盲沟,沟内设De315的HDPE穿孔主管,并在主盲沟两侧每隔21m设置一条淋溶液收集支盲沟,沟内设置De225的HDPE穿孔管,至穿孔主管。淋溶液通过导排层,排入淋溶液收集提升井;(5)地下水收集及导排系统:地下水盲沟位于防渗系统以下,沿场底控制轴线设置了一条地下水收集主盲沟,导排主管采用De315的HDPE穿孔花管,并在主盲沟两侧每隔21m 设置一条地下水收集支盲沟,支管采用De225HDPE穿孔花管。地下水通过导排层,排入地下水收集井内。(6)渗滤液收集提升井:在项目南侧设置有渗滤液收集提升井,井内设置2台淋溶液潜水泵1用1备;(7)地下水排水管阀门,在地下外排管处设置阀门一座,在发生风险泄漏至地下水时,关闭阀门,将地下水引至渗滤液收集提升井,泵至祁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站。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在建设及营运过程中必须按照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场地平整、建材运输装卸、堆放、搅拌浇砌等作业产生的扬尘,采取及时洒水,有效控制扬尘,建设围挡;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禁止高噪声设备夜间十点至翌日凌晨六点作业;装修废弃材料、废砂浆、废石料等建筑垃圾应尽量回收利用。

2、加强营运期废气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扬尘污染要求采取如下措施:①运输车控制车辆的行驶速度;②建立定期洒水制度,厂区配备洒水车,对扬尘较大的道路和作业区洒水,以控制扬尘的产生;③填埋场地处低山沟谷,山体本身为天然屏障,可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④通过厂区四周设置绿化带进一步降低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加强营运期废水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主要为飞灰填埋库淋溶液;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填埋库区四周修建环库截洪沟,填埋库区内导排在锚固平台上修建排水沟,可控制场外地表水不进入填埋库区内,以维护填埋作业安全并减少淋溶液的产生量。填埋平台面排水设施的作用是减少雨水对覆膜的冲刷和向堆体的渗漏,填埋运营期间雨水采用潜水泵排至场外。填埋库区内地下水通过地下水导排系统导排出场外。淋溶液经收集盲沟收集后经输送管道进入淋溶液收集提升井,进入祁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渗滤液处理站(规模为150m3/d)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回用于厂区生产,不外排。

4、加强噪声的环境管理工作。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汽车、吊车及潜污泵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后,通过距离衰减和利用植物的屏蔽和吸收作用降低噪声,项目各场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项目区内不设置管理区,依托现有员工,不新增生活垃圾产生。

6、确保接收废物的性质;填埋场只接收祁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螯合稳定化飞灰,不接收其他任何形式和种类的固体废物;经检测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中6.3条要求方可进入本项目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7、加强运营期地下水监测的环境管理工作。设监测井6座,在填埋场投入运行前应监测地下水环境背景水平;填埋场投入使用之时即对地下水进行持续监测;运行期间对污染监视井和污染扩散井水质监测应不少于每两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个月一次,对地下水导排系统的导排管出口处污染监测井不少于每周一次;封场后,应继续监测地下水,至少每季度一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在3天内进行重新监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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