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经普〔2018〕1号
衡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衡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衡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8〕11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衡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进一步明确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衡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衡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18年7月10日
衡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0 日印发
衡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文件的起草下发;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辖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经济普查事宜。
2.市统计局:牵头做好衡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普查业务培训,组织试点、单位清查;负责普查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负责普查宣传及普查物资发放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负责经济普查工作的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负责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和更新维护工作;负责普查资料发布和开发利用工作。
3.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在普查准备、综合试点、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和应用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宣传工作;指导各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组织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协调文化产业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做好文化产业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及数据处理环境建设方面事项;负责提供已掌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情况;协助全市服务业企业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参与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落实和督促工作;负责市本级普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负责提供财政拨款(含全额、差额、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年报;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6.市综治办: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及综治组织建设等事项;负责组织网格员参与普查工作;负责利用网格信息化手段参与普查小区划分;充分利用网格化手段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7.市编办:负责提供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参与行政登记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协助查找普查单位;参与普查数据的评估论证;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8.市经信委:协助做好全市工业企业的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配合协调电子信息通信、软件行业各企业的普查登记工作;配合完成经济普查数据的评估工作;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9.市教育局:负责提供全市教育行业单位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所属部门和单位配合所在地区的普查机构进行校区内各类单位的核查、普查登记等工作;配合做好教育行业的普查宣传和数据质量抽查评估等工作。
10.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全市科研机构单位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做好对本系统单位基本信息的确认工作和相关普查工作;
11.市民政局:提供市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居(村)委会名录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的资料,收集并提供各类社会组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情况表;参与行政登记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协助做好普查单位的宣传、登记工作;协助查找单位;根据普查结果完善名录库和相关统计基础工作。
12.市司法局:负责提供全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做好对本系统单位基本信息的确认工作和相关普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1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缴纳保险的企业法人和企业分支机构资料;参与行政登记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协助做好普查单位的宣传、登记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参与普查数据的论证;参与组织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表彰工作;
1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电子地图所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协助做好普查小区地图绘制等工作;研究建立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共享事宜;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1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负责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录;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资料;协助做好建筑业、房地产业及相关行业的普查宣传、普查登记和数据质量抽查评估等工作。
16.市交通运输局: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资料以及登记备案的网约车名录资料;协助做好本行业普查对象的宣传动员工作;配合同级经普机构开展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数据评估等工作。
17.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提供全市度假休闲、生态旅游、养生等新型农村单位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做好对本系统单位基本信息的确认工作和相关普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18.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市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做好对本系统单位基本信息的确认工作和相关普查工作。
19.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提供商务和粮食部门已审批或备案的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体户名录,协助做好相关商贸流通行业的普查宣传、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数据评估工作;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20.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提供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娱乐场所、体育健身行业、网吧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提供全市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全市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资料;协助做好全市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2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提供全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单位及个体户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做好对本系统单位基本信息的确认工作和相关普查工作。
22.市旅游外侨民宗局:负责提供全市旅游、宗教、外事系统单位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做好对本系统单位基本信息的确认工作和相关普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23.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缴纳国、地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名录和个体经营户名录资料及登记总户数情况、2018年分行业税收数据;提供金山系统的行业大类税收数据;参与行政登记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充分利用税务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基层税务所力量全程参与普查,协助查找单位;参与单位清查、普查数据评估。
2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机制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外的其他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资料、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企业名录资料和年报资料,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参与行政登记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充分利用工商登记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力量全程参与普查,协助查找单位;参与单位清查、普查数据的评估。
2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参与行政登记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利用质监渠道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参与单位清查、普查数据的评估。
26.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担保、小贷等单位名录资料,协助湖南证监局、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单位做好对口单位基本信息的确认、普查登记、数据质量抽查评估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27.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提供全市国有企业单位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做好对本系统单位基本信息的确认工作和相关普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28.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提供全市农机服务单位及个人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做好对本系统单位基本信息的确认工作和相关普查工作;
29.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提供全市供销系统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做好对本系统单位基本信息的确认工作和相关普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30.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提供全市邮政系统单位及快递业务网点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做好对本系统单位基本信息的确认工作和相关普查工作;
31.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总队:按照普查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32.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负责提供全市银行系统单位资料;协助开展单位清查;负责做好本系统宣传、普查登记工作;根据普查机构相关规定,将普查数据分解到下属单位;参与相关普查数据的评估;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33.衡阳银监分局:负责提供全市银行系统单位资料;协助开展单位清查;负责做好本系统宣传、普查登记工作;根据普查机构相关规定,将普查数据分解到下属单位;参与相关普查数据的评估;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34.衡阳警备区后勤部:除完成中央军委布置的工作任务外,协助做好军事管辖区内各类非军队系统普查对象的宣传、单位清查和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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