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信访局 >>法规文件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能扣除整月工资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9 10:02
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七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其赔偿金,但扣除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国家、省规定看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理应从其工资中扣赔,但不得全额扣除,其目的既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是保障有过失方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