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对公务员法作出修订修改的必要性主要是体现在,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需要,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领导的需要,三是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需要,四是贯彻落实关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战略部署的需要。
修订草案把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
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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