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总则、申领条件、申请、办理程序、监督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的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版本(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版本(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主席令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国务院令第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家发改委会令第5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烟法[2005]845号 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湘烟专[2008]178号 湖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湘烟专[2008]179号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类行政许可文书和卷宗档案管理有关事宜的要求
湘烟专[2008]247号 湖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指卷烟、雪茄烟
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
负责全市系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5.1.1为加强烟草制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1.2国家对烟草制品的销售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5.1.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1.4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遵循合理布局、满足消费、依法管理的原则。
5.1.5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市本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2.1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的规定。具体布局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听证程序,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2.2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有与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资金应不低于当地烟草批发企业一个访送周期的供货量及必要库存的货值总额。
5.2.3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字号)、固定的经营卷烟专柜、固定的卷烟经营人员。
5.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受理:
——新开发区域尚无确切的路名、门牌号的;
——经营场所正在装修,尚未投入使用的;
——不具备营业条件的;
——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书有异议的。
00001注: 暂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为30日。期限届满仍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
5.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卷烟流动摊点;
——各类回收、寄售商店;
——被取消或注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一年的;
——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内以及经营农药、化工原料、挥发性油剂等影响烟草制品安全的;
——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5.3.1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如实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证明资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依法成立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供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固定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
——申请人承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应不低于最低限额的书面材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企业名称、字号向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所使用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应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对享受针对特定人群保留的照顾性指标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残疾、特困人员证明材料。
5.3.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按收到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5.3.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以说明;
——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按受理的先后顺序编号。
5.3.4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3.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
5.3.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3.7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申请人提出的新的办证理由和意见认真进行复核,确实不予发证的,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5.3.8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期满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5.3.9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被许可人必须严格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
5.4.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被许可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从事的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5.4.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被许可人,应当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5.4.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通告或者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被许可人。
5.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经营能力、经营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一个年检周期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
——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5.4.5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补办或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企业合并、分立、转产或改变企业名称、负责人、企业地址、主管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的;
——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停业或者歇业的。
5.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许可公民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
——不可抗力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5.4.7被许可人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原发证机关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
5.4.8被许可人歇业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并上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期满重新开业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开业手续;逾期不办理开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5.4.9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1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序号 | 记录编号 | 记录名称 | 保存部门 | 保存期限 |
1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 专卖科 | 长期 |
2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专卖科 | 长期 |
3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 专卖科 | 长期 |
4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专卖科 | 长期 |
5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专卖科 | 长期 |
6 |
|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专卖科 | 长期 |
7 |
|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专卖科 | 长期 |
8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 | 专卖科 | 长期 |
9 |
|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 | 专卖科 | 长期 |
10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达回证 | 专卖科 | 长期 |
11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专卖科 | 长期 |
12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专卖科 | 长期 |
13 |
| 经营户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台帐 | 专卖科 | 一年 |
14 |
| 卷烟经营户许可证申请受理台帐 | 专卖科 | 一年 |
15 |
| 客户资料摸底表 | 专卖科 | 长期 |
16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台帐 | 专卖科 | 长期 |
17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台帐 | 专卖科 | 长期 |
18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台帐 | 专卖科 | 长期 |
19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 | 专卖科 | 长期 |
20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目录 | 专卖科 | 长期 |
21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备考表 | 专卖科 | 长期 |
22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台帐 | 专卖科 | 长期 |
23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台帐 | 专卖科 | 长期 |
24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 | 专卖科 | 长期 |
25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目录 | 专卖科 | 长期 |
26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备考表 | 专卖科 | 长期 |
27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 专卖科 | 长期 |
28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专卖科 | 长期 |
29 |
|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专卖科 | 长期 |
30 |
|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专卖科 | 长期 |
31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专卖科 | 长期 |
32 |
|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 专卖科 | 长期 |
33 |
| 卷烟零售户停业、恢复台帐 | 专卖科 | 长期 |
34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注销)台帐 | 专卖科 | 长期 |
35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台帐 | 专卖科 | 长期 |
附录A1
(规范性附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流程图
附录A2
(规范性附录)
工作标准和要求
步骤 | 程序 | 工作标准(工作要求) | 责任岗位/ 部门/分公司 |
1 | 申请 | 申请人根据需求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 |
2 | 初步审查 | 证件管理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证件管理员 |
3 | 受理申请 | 证件管理员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申请的,及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制作、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证件管理员对申请事项依法需要提出申请的,及申请事项属于本职权范围的,要予以受理。 | 证件管理员 |
4 | 核对材料 | 证件管理员对予以受理的申报材料进一步核对。 | 证件管理员 |
5 | 告知补正申请 | 证件管理员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种是申请材料有误,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当事人在5日内补全;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 证件管理员 |
6 | 受理,并移交材料到大队 | 证件管理员制作、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及时交该片区稽查员。 | 证件管理员 |
7 | 现场勘验 | 稽查员接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实地勘验情况,并将勘验结果(新办证要求填写是否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应的资金、是否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和《客户资料摸底表申请表》,再将资料汇总交给证件管理员。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则启动《衡阳市烟草专卖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稽查员 |
8 | 审核 | 专卖部门负责人对证件管理员交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 科长兼支队长 |
9 | 审批 | 分管领导根据申请资料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分管领导 |
10 | 制作文书 | 证件管理员根据分管领导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转交给稽查员。证件管理员根据分管领导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打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转交给稽查员。 | 证件管理员 |
11 | 送达 | 稽查员应送达准予(不予)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打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请申请人签署送达回证。 | 稽查员 |
12 | 归档 | 稽查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归档。 | 稽查员 |
13 | 登记 | 证件管理员登记台帐。 | 证件管理员 |
附录B1
(规范性附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歇业、恢复、补办)管理流程图
附录B2
(规范性附录)
工作标准和要求
步骤 | 程序 | 工作标准(工作要求) | 责任岗位/ 部门/分公司 |
1 | 申请 | 申请人根据需求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停业、歇业、恢复、补办) | 申请人 |
2 | 初步审核 | 证件管理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证件管理员 |
3 | 告知不予受理 | 证件管理员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申请的,及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制作、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证件管理员对申请事项依法需要提出申请的,及申请事项属于本职权范围的,要进一步核对资料。 | 证件管理员 |
4 | 核对材料 | 证件管理员对予以受理的申报材料进一步核对。 | 证件管理员 |
5 | 告知,补正材料 | 证件管理员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种是申请材料有误,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当事人在5日内补全;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 证件管理员 |
6 | 受理 | 证件管理员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及时通知该片区稽查员。 | 证件管理员 |
7 | 核实 | 稽查员接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再将资料汇总交给证件管理员。在实地查看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则启动《衡阳市烟草专卖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稽查员 |
8 | 审核 | 科长兼支队长对证件管理员交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如申请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将申请资料退回给证件管理员;如申请资料符合法定形式,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 科长兼支队长 |
9 | 审批 | 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做出予以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退回给证件管理员审查;予以办理的,交证件管理员在系统里录入后,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一并将资料交给稽查员归档。 | 分管领导 |
10 | 办理 | 证件管理员在系统里录入后,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一并将资料交给稽查员归档。 | 证件管理员 |
11 | 送达 | 稽查员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对烟草专卖许可管理类材料进行归档。 | 稽查员 |
11 | 登记 | 证件管理员登记台帐。 | 证件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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