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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医疗保障局基本情况简介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1-15 10:39

机构名称:祁东县医疗保障局

负责人:刘康柏

办公地址:祁东县莲花西路892号

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

联系电话:0734-6373655

电子邮箱:153238496@qq.com

邮政编码:421600

祁东县医疗保障局单位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8号)和《中共祁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祁东县医疗保障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祁东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祁编〔2025〕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祁东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祁东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全县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和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拟订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实施目录准入和支付标准监管,配合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拟订由县级管理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设施的价格谈判、确定及管理工作,并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价格类别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经办机构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参与和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九)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加强与县卫健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的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安全保密、信访、信息综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后勤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考核以及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建、群团及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规划法规信息股。组织拟定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开展文件或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宣传普及等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平台维护调度和信息权限监管。

(三)财务股。负责建立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机制,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方案(草案);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基金拨付调度安排、运行状况分析和预测预警等;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及预决算、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待遇保障股。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政策和实施方案,统筹制定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补助、离退休医疗保障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异地医保关系转接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承担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的医疗保障工作。

(五)医药服务管理股。执行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按照权限和规定程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协议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协议医药机构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组织推进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六)医药价格和采购股。执行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方面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医药价格改革;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耗材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级评定工作;贯彻执行国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交易活动。

(七)基金监督股。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和管理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监督和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县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25年11月25日对内设机构作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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