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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考勤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7 00:00

 

机关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 考勤签到时间按上级规定时间。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缺勤。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 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分局领导班子成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 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病假须正规医院证明)。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科室负责人保管,并在每月3日交局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 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应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标准给予足额薪金补偿。

(八) 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销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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