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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建及规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7 00:00

祁东县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报建及规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建管理,规范规费收缴秩序,全面落实“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决策,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需要报建的城乡居民个人建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报建工作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在依法依规履行报建审批手续和缴纳税费后,方可动工兴建。

第五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县乡联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乡镇的配合作用,确保投资项目报建操作规范,不出漏洞,不留死角。

第六条 县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投资报建的审查、审批及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窗口负责投资报建政策咨询、文书资料管理和收费金额计算工作。

第八条 投资报建规费收入由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收取,按规定负责分解、调剂、分配。

第九条 投资项目报建单位或个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窗口提出报建申请,建设窗口填写《祁东县固定资产投资报建项目审批表》,报建设局审批后,方可实施报建审批和报建收费。

第十条 投资项目报建环节收费涉及建设局、人防办、房地产管理局、环卫所、质监站、建管站、城建档案馆、城管大队,各执收部门的收费由建设窗口统一核算,其他收费由相关执收部门核算。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建对建设方的收费包括以下项目(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一)行政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工程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修补费。

(二)事业性收费:白蚁预防费、抗震设防检测费。

(三)基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新型墙改材料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四)服务性收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主体实体质量检测费、水电检测费、规测费(工程竣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拔地定桩、建筑放线)、规划论证费、规划设计费、防雷审核检测费、环境影响评价费。

(五)投资报建收费按建筑类别分为:住宅楼(含一般住宅、地层无框架结构的单间门面或车库的住宅楼、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公益性福利性住房);综合楼(含有整层框架结构的多功能商住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宾馆(含招待所、酒楼、商场)。各类建筑的建安基准价由物价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投资报建收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免。第一次收费不得低于《祁东县固定资产投资报建收费项目首付标准一览表》所定标准;依照政策可以减免的,按相关政策执行。乡镇的投资报建项目(含分散的部门、单位及经营开发商等)按上述首付标准的60%作首付收费。其中乡镇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不收取。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投资项目的报建收费,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协调会议纪要执行。

第十四条 执行投资报建收费首付标准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减;符合减免条件的报建单位(人)需要减免投资报建收费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法规政策依据,经建设窗口审核并填制《祁东县固定资产投资报建项目收费减免审批表》送建设部门签具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减免的报建收费(减免收费限本级收入)按收费项目同口径同比例分摊。

第十五条 投资报建缴费,由报建人按收费通知或收费项目首付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政务中心建设窗口一次缴清。个别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执收的,执收单位应从财政部门领取票据,按首付标准执收到位,所收款项在办结事项的当天存储到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投资报建收费执行的项目首付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由县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商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作相应调整。未按首付执收标准缴足规费的,其已缴款项作暂收处理,不办理报建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报建人按审定的金额缴清应缴的规费后,凭非税收入缴款书和税务发票的收据联领取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投资报建人已按报建环节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缴清规费的,各执收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收取。

第十八条 规划局、建工局、房地管理局、设计院、环卫所、城管大队、园林处、质监站等单位的投资报建环节以外的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首次收费不得低于75%(有偿服务收费可据实而定)。具体办理时,由收费单位填报收费清单,统一到政务中心缴款。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而擅自动工兴建或少批多建的投资建设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相关标准追缴税费外,另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报建收费票据除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他各项收费一律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含定额票据)。领用的票据一律加盖“祁东县政务服务中心收费审核专用章”印章。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原标准交清各项规费但未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交清费用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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