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密切局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机关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衡阳市信访相关规定,结合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的范围: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二)受理反映全系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制度等规定的来信来访;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我县重要信访事项;
(四)为信访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其他便利的相关服务;
(五)承办上级机关或信访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其他与工作相关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的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
(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设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和信访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局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全局信访工作。信访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三个依法”即: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督促干部依法行政,指导基层组织依法处理信访。要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全面提升信访工作水平。
(三)实行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由局领导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及时解决群众信访问题。
第五条 信访工作的程序
(一)局办公室负责信访、接待、收信、阅信、登记、查办、交办、转办、催办、答复等工作;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信访工作,其他机构和个人包括局领导收到来信来访,均应及时转局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处理。
(二)接到来信来访,能当场给予答复或办理的,由局办公室即时答复或办理;不能当场答复或办理的,局办公室按规定做好登记、记录,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局长批办,并将情况及时交办给承办机构办理。
(三)属于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来信来访,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阅后报局长批办,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查办完结后将有关信访材料原件和正式查办结果交局办公室归档,纪检监察室可以保留副本。
(四)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来信来访,由局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六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时限和要求
(一)一般信访事项,能当时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当时处理的应在15日内处理完毕,重要信访事项30日内处理完毕,申请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根据规定时限办理;
(二)对上级机关或信访主管部门交办并且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有期限要求的,按规定期限办结上报,没有期限要求的,自收到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原则上60日内办结上报;
(三)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告信访工作主管领导,立即进行处理,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四)任何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失密、泄露信访内容和办理经过;
(五)未经允许不得将有关信访材料和信访者的身份姓名及相关信息公开;
(六)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
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七)信访办理部门在信访件办结后及时将信访全部材料按规定整理后交局办公室,年终,统一归局档案室。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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