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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逾期不良贷款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9 09:31

祁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逾期不良贷款的通告
 

祁政通〔2015〕23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县域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全面推进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体制改革,组建祁东农村商业银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5号),结合我县2014年6月20日下发的《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的通知》(祁办通[2014]39号)要求,现就清收我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范围
本次清收范围是2015年8月31日前形成的本辖区内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村(社区、居委会)组集体、国家公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户及其他自然人等信贷客户在我县农村信用社已形成的逾期贷款。
二、清收时间
集中清收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清收措施
1、因逾期、欠息等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应在9月30日前主动筹措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办理转贷手续。
2、凡对借款负有担保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9月30日前积极协助借款户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将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追究担保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3、对9月30日前不能归还欠款本息的国家公职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除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外,将按照2014年6月20日下发的《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的通知》(祁办通[2014]39号)规定追究责任,必要时将采取停职、停薪、停岗的“三停”措施。对逃废银行债务的公职人员依法提起诉讼,按照司法程序强制清收;对骗取、挤占、挪用贷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欠款户,除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外,其不良信息将被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进入“黑名单”,同时由司法机关强制清收,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进行行业制裁的有关规定,限制其生产、生活、消费行为。
5、对形成不良贷款的抵押、质押财产,将依法公开拍卖、处置,以抵偿贷款。
6、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除依法拍卖处置其财产外,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内外勾结、假借、假冒他人名义等形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妨碍或阻挠清收工作或者暴力抗拒人民法院依法清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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