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健全城乡低保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城乡低保对象应定期向低保管理机关报告其家庭经济变化状况,主动接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审查复核。确因病、残等原因不便直接向乡镇(街道)履行报告义务的,可委托村(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2、乡镇(街道)是保障对象定期报告的受理机构,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年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每季月初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
3、乡镇(街道)自收到个人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并将申报核实情况于每季第二个月的10日前报送县民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
4、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上报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并根据乡镇(街道)定期上报情况和相应核查结果,及时做出新增、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过乡镇(街道)告知低保对象。
5、切实加强低保对象定期报告的监管。凡连续二个季度未主动报告家庭情况的对象,乡镇(街道)可做出暂停或取消的审核意见。凡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不如实申报、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按骗保论处。除取消停止其低保待遇外,并追回其多领取的低保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其家庭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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