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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整治政策

来源:城连墟乡     发布时间:2021-04-08 16:15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土地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的高度,围绕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并且多次对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作出指示批示,为我们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1、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总书记强调,“必须站在历史和全局高度,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

总书记强调,“耕地红线一定要守住,千万不能突破,也不能变通突破”。

总书记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2、要坚定不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总书记强调,“我们的干部在工作中允许犯错误,但绝不能犯不可挽回的错误。在土地问题上犯错误,就会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对这一点,各级干部认识上要十分明确”。

总书记强调,“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粗放利用土地现象依然突出,土地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坚定不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要进一步加大资源保护和节约的执法力度

总书记强调,“还要进一步加大资源保护和节约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破坏和浪费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总书记强调,“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对包庇纵容、失职渎职导致耕地流失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4、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总书记强调,“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

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把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

总书记强调,“编制村庄规划不能简单照搬城镇规划,更不能搞一个模子套到底。”“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5、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总书记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总书记强调,“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

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既保障好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采取措施强化监管,坚决遏制这一乱象”。

二、近年来,上级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提了哪些新举措新要求

1、国家实行严格保护耕地制度。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两个占补平衡”是指,用地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和动态监测耕地占补平衡。一是用地报批占补平衡。所有依法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同,在报批用地前,必须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二是动态监测占补平衡。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成果为底数,对全省所有耕地开展卫星监测,对以下8种占用耕地情形实行冻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1、设施农用地;2、临时用地;3新增违法用地;4、“非农化”种植;5、坑塘水面;6、新增绿化用地;7、超标准建设绿化通道;8、挖湖造景等,落实逐宗整改解冻;对农民建房、农村道路、灌溉设施等三种情形直接扣除耕地指标,对指标库无剩余指标的,暂停该县市区用地报批。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进一步规范政府性用地行为。政府性项目用地实行十个“不能”。(1)不能以重点工程为由而未批先用。(2)不能以招商引资项目为由而未批先用。(3)不能以建国道、省市县道、乡村道路为由而未批先用。(4)不能以村级平台为由而未批先用。(5)在农村不能以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礼堂、寺庙、卫生站、垃圾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为由而未批先用。(6)在城镇不能以城市道路、防洪堤、公园、广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公益项目为由而未批先用。(7)不能以公租房、安置房、扶贫项目为由而未批先用。(8)不能以政府会议纪要为由未批先用。(9)不能以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为由而未批先用。(10)不能以环保问题整改为由而未批先用。总之,任何政府性项目在没有办好合法用地手续前都不能开工建设。同时,严格追究违法行为决策者的责任。在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属政府项目违法行为的,不仅要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违法行为决策者、提议者、实行者的责任,有关违法违纪线索须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5、国家建立卫片执法检查制度。卫片执法,就是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可以将一个地区的土地、矿产利用情况形成卫片,将该地区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期的卫片进行叠加对比后,反映出该地区土地、矿产利用变化情况,对发生变化的地块逐一进行核查,重点是检查该行政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用矿)情况,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用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符合条件的违法严重地区,开展警示约谈、启动问责,督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每月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形成任务清单,交办市县限期整改到位。我县接到任务后,以县土地卫片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交办。对于重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由省厅直接查处,并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公益诉讼或移送司法机关。

6、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实行零容忍。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实行“零容忍”,一律由乡镇政府予以拆除,并限期复耕。具体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承包耕地建房、巧立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以及非法出售和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的,一律依法依规由乡镇(街道)拆除复垦。

7、推行月清“三地”新机制。月清“三地”是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针对违法用地、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存量问题限期清零,增量问题每月处置的新机制。月清“三地”(撤批土地、闲置土地和违法用地)是全省加强土地管理、聚焦攻坚克难的重大工作。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现的撤批土地、闲置土地、违法用地纳入月清“三地”工作范围。2020年1月1日以前发现的撤批土地、闲置土地、违法用地作为存量问题,按照“一刀切的态度、分类施策的方法”限期整改清零,限期没有整改到位的存量问题纳入月清“三地”工作范围。

8、违法用地案件实行分级查办并依法移送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对违法用地案件实行分级查办,做到所有问题全部立案、全部移送。省级立案查处的情形:①违法用地主体为市级政府的;②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市级立案查处的情形:①违法用地主体为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或县直相关部门的;②违法占用耕地5亩(含5亩)以上1 0亩以下,所有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立案查处的情形:省、市级立案查处以外的所有违法问题。对于依法移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涉及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干部管辖权限移送纪委监委;违法占用耕地10亩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还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村民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移送农业农村局。

三、农村建房相关法律法规

1、农村建房“八不准”: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2、农村建房面积相关规定

农村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包括正房和附属用房全部所占土地,每户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 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 平方米。

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进行计算最大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

四、相关部门特别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1、自然资源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2、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监管第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下列职责和权力:

1)宅基地审批权。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赋予乡镇政府审核权,审批权在县级政府。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地转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对设施农业用地,原来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签订用地协议、督促土地复垦等,备案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出新的规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权。《城乡规划法》第65条赋予了乡镇政府强制拆除权,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乡镇政府属于一级人民政府,亦有该职责和权力。

5)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职责。《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6)部分用地审核职权。《土地管理法》第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广东、江西等省将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权、违法行政处罚权明确由乡镇(街道)政府实施。

7)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等综合执法工作。按照中央机构改革要求,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也就是说,乡镇(街道)原则上只能有一支队伍管执法。另外,《城乡规划法》赋予了乡镇(街道)政府强制拆除权,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

     五、如何发挥乡镇(街道)政府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1、高位推动,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县人民政府已把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列入乡镇(街道)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乡镇,造成耕地面积特别是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参照国务院15号令坚决追究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2、强化宣传,营造保护耕地浓厚氛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要采取横幅、标语、手册、村村通广播、举办培训班、新媒体等方式,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日等,强化耕地保护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浓厚氛围。今年,县自然资源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耕地保护的宣传力度。

3、强化责任,落实耕地网格化监管。按照乡镇(街道)干部包村的要求,对每一个村都要明确一个乡镇干部包干负责耕地保护工作。对基本农田,要设立基本农田统一保护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面积、监管责任人,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措施等。同时,以行政村为单位,将村组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划成若干网格,分解到村两委班子成员开展监管,村两委班子成员开展耕地保护日常巡查,对乱占耕地行为确保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4、部门联动,实行项目用地联选联审机制。成立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等部和乡镇(街道)门组成的县工程建设项目联选联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对新增的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联选联审,以用地手续合法为各主管部门行业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和要件。

5、提前介入,推行征地工作启动前和项目建设动工前函询制度。对所有要实施征地的工程项目,乡镇(街道、管理处)在启动征地工作前,要到县自然资源局函询是否可以实施征地拆迁,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联选联审意见和用地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回复,乡镇(街道、管理处)凭县自然资源局的回函开展征地工作。同时,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处)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在项目建设动工前,要函询县自然资源局用地手续是否合法,县自然资源局核实项目用地手续,经审核合格的下发告知函,乡镇(街道、管理处)凭告知函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动工建设。

6、多管齐下,强化违法用地日常巡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也是违法用地防控的第一责任主体,村级组织是具体责任主体,鼓励引导村级组织将耕地保护内容写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乡镇(街道)要将辖区分为若干个巡查区块,每个区块由班子成员牵头负责,每个区块按照实际情况分为若干个巡查网格,每个网格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巡查。日常巡查重点区域每周不少于两次,一般区域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查中要对所有正在施工建设的行为核查有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如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就是违法用地。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一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包括村民建房类、养殖场类、厂房、加工作坊、制砂、商砼、陶粒、采石场、砖瓦窑、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类,房地产开发、加油、加气、充电等经营类;道路修建、村级平台、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垃圾处理设施、防洪堤、公园、广场、污水处理设施等公益类);二是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是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每次巡查都要建立巡查台帐,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乡镇(街道)每月都要将巡查台账汇总成统计表。巡查人员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巡查人员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报告。书面制止无效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制止和整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给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立案查处,情节恶劣,违法用地面积较大的,分别由省市县自然资源局直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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