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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 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事项审批服务指南

来源:金桥镇     发布时间:2021-03-23 10:42

一、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二、设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号)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 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三、对应行政审批项目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四、管理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金桥镇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所

六、法定办结时限

25天

七、咨询方式

0734-7919679

八、监督投诉方式

0734-6312379

九、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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