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政发[2013]15号
关于做好2013年全镇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及《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全县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祁政办函[2013]73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我县农村工作的良好运作,巩固农村低保“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村低保“公开、公正、公平”,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做好2013年农村低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保障重点
2013年全镇农村低保要切实做到“突出重点、按户施保”,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的特困家庭。
二、调整保障标准
(一)为发挥农村低保资金的社会救助效益,确保特困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省市县为民办实事考核要求,决定对农村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坚持以户为单位,根据困难程度,综合考虑家庭收支、家庭成员病伤残程度和劳动力数量等因素,实行分类施保。
(二)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按家庭贫困程度原则上分三类:A类保障对象:没有劳动力的家庭;B类保障对象:有劳动力但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和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的家庭;C类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农村低保实行分类定标,按照A类135元/月/人、B类105元/月/人、C类85元/月/人三个档次给予救助,按A类20%、B类30%、C类50%的基本比例核定。
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特别是今年的农村低保将坚持“突出重点、按户施保”,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必须分段组织实施,各村在9月18日前要全面完成农村低保对象的评议审核工作,镇民政办要在9月25日前完成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资料报送工作。
(一)深入宣传发动。9月10日前召开全体村干部、包村干部会,传达农村低保的相关政策,安排部署2013年全县农村低保工作。
(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程序。在农村低保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要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发放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a、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b、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c、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村两委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a、信息核对;b、入户调查;c、邻里访问;d、信函索证;e、其他调查方式。
3、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公道正派的离任村干部等组成的不少于20人的社会救助评审团进行民主评议。凡参加村级评议的成员,本人家庭及其子女家庭有申请农村低保的对象应自觉回避,退出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者填写《祁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书》。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大政协代表、包村干部、民政干部、老党员等不少于10人的社会救助审核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张榜公示要求:所有村要在村级公务栏或社会救助对象公示栏进行张榜公示,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所有乡镇要在显著地方设置公示栏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县局将进行检查。
(三)严格把握评审条件
农村困难家庭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当地农村户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的条件(家庭成员不动产拥有量在当地村民平均水平以下,金融资产人均拥有量不超过24个月农村低保标准线)。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1)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2)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3)父母双亡或者无抚养能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弟、妹;(4)父母双亡,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5)共同生活并已形成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的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计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居民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农村低保对象的评定原则上要坚持以村为单位统一评定,严格按照条件,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致贫和生存条件特别恶劣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村两委成员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核实认定工作。
1、农村低保优先纳入对象。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我县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380元/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优先纳入“农村低保”。对下述七类困难家庭,由民主评议小组核定,直接纳入拟保范围上报,确保“优先纳入对象”得到保障,真正实施符合条件下的“应保尽保”。
①、家庭成员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腹水及其它重大疾病,当年住院治疗自负费用超过1万元的、近2年来住院治疗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近3年来住院治疗自负费用超过4万元、慢性病需长期服药院外治疗年自负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特困家庭。
②、家庭成员在18至60岁,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县残联核定的一、二级残疾人员);
③、凡家庭成员在18至60岁,且有2人及其以上人员属于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的残疾人员家庭(县残联核定的三级残疾人员)
④、凡家庭成员中,有人瘫痪在床1年以上,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照料且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⑤、因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去向不明或无抚养能力,与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共同生活,其祖父母或近亲属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⑥、独女无儿且女儿已出嫁到外村,申请人年满70周岁,家中生活困难的家庭;
⑦、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无房居住的特困家庭。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①、凡符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条件,领取养老金,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②、户口在本地,但举家在本县辖区以外经常居住半年以上的;
③、已享受农村五保和孤儿待遇的;
④、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及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⑤、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权益和财产或故意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⑥、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多次出入棋牌室、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情况的;
⑦、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机动车、空调和贵重饰品的),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⑧、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参与赌博、吸毒造成家庭贫困的或从事违法活动正在劳教、服刑期间的人员;
⑨、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经常换住址或联系方式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⑩、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户来办农村低保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3、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各种错误做法,确保农村低保“公开、公平、公正”:
①、农村低保对象的存折必须发到对象户手中,坚决纠正由村组干部统一保管低保存折及领取低保金的做法;
②、坚决纠正将农村低保金平分,用于村组公益事业及抓阄定低保对象、并户吃低保等做法,一经发现,立即取消;
③、对残疾人的残疾等级鉴定,以县残联核准的残疾等级为准。
(三)加强督查。要不断完善督察内容,强化督察力度。镇政府要加强对各村农村低保工作的督查,强化对包村干部的责任管理,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乡镇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县政府将在9月25日前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农村低保全面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完善审批。在乡镇审核的基础上,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组织集体审批,确保未经村级评议通过的不批,将农村真正的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凡在9月25日前未完成相关资料上报工作的乡镇,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对其农村低保延后审批。
(五)完善档案资料。要建立一乡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的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即乡镇有一个档案柜、村有一个档案盒、每户一个档案袋。有关文件、民主评议记载、公示结果、花名册、统计台账等资料装订成册,整齐划一。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我镇农村低保工作,特成立粮市镇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陈 琼
副组长:蒋海球、谭绪红、周玉峰
成 员:杨 琪 陈社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琪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日常工作。
附:粮市镇2013年农村低保指标分配数。
粮市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附件:
粮市镇2013年农村低保指标分配数
|
||||||||
村名
|
农业
人口
|
保障
比例
|
保障人口(人)
|
保障户数(户)
|
月保障金额(元)
|
|||
合计
|
135元/月
|
105元/月
|
85元/月
|
|||||
九司
|
826
|
2.75%
|
23
|
5
|
8
|
10
|
14
|
2365
|
黄金
|
454
|
2.75%
|
13
|
3
|
5
|
5
|
9
|
1355
|
赤松亭
|
832
|
2.75%
|
23
|
5
|
8
|
10
|
14
|
2365
|
西木
|
676
|
2.75%
|
19
|
4
|
7
|
8
|
13
|
1955
|
梅子
|
548
|
2.75%
|
15
|
4
|
5
|
6
|
10
|
1575
|
宝塔
|
1243
|
2.75%
|
34
|
8
|
12
|
14
|
23
|
3530
|
石埠
|
746
|
2.75%
|
21
|
5
|
7
|
9
|
14
|
2175
|
谭家
|
908
|
2.75%
|
25
|
6
|
9
|
10
|
17
|
2605
|
高冲
|
528
|
2.75%
|
15
|
4
|
5
|
6
|
10
|
1575
|
茶塘
|
733
|
2.75%
|
20
|
5
|
7
|
8
|
13
|
2090
|
召家
|
638
|
2.75%
|
18
|
4
|
6
|
8
|
12
|
1850
|
枫冲
|
566
|
2.75%
|
16
|
4
|
5
|
7
|
11
|
1660
|
粮市
|
584
|
2.75%
|
16
|
4
|
5
|
7
|
11
|
1660
|
广积
|
501
|
2.75%
|
14
|
3
|
5
|
6
|
9
|
1440
|
民主
|
689
|
2.75%
|
19
|
4
|
7
|
8
|
13
|
1955
|
曹马
|
507
|
2.75%
|
14
|
3
|
5
|
6
|
9
|
1440
|
石桥山
|
965
|
2.75%
|
27
|
7
|
9
|
11
|
18
|
2825
|
安家
|
749
|
2.75%
|
21
|
5
|
7
|
9
|
14
|
2175
|
木子
|
721
|
2.75%
|
20
|
5
|
7
|
8
|
13
|
2090
|
甘棠
|
583
|
2.75%
|
16
|
4
|
5
|
7
|
11
|
1660
|
灌塘
|
554
|
2.75%
|
15
|
4
|
5
|
6
|
10
|
1575
|
大益
|
924
|
2.75%
|
25
|
6
|
9
|
10
|
17
|
2605
|
刘丫
|
781
|
2.75%
|
21
|
5
|
7
|
9
|
14
|
2175
|
樟树
|
790
|
2.75%
|
22
|
5
|
8
|
9
|
15
|
2280
|
藕塘
|
798
|
2.75%
|
22
|
5
|
8
|
9
|
15
|
2280
|
合计
|
17844
|
2.75%
|
494
|
113
|
174
|
208
|
329
|
51260
|
说明:人数、户数、金额均不能超过该分配表分配数。如果户数超过分配数,必须返回村四个全体会议重新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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