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合街道办事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
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力推进“脱贫攻坚”战略进程,玉合街道办事处决定在全街道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长效机制,通过此次清理整顿,坚决纠正农村低保制度实施的偏差,严格执行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100%纳入低保范围,确保符合兜底脱贫条件的对象100%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准确率100%,并以户为单位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争创全县一流成绩。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清理复核
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停止保障,违规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一律清退。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1、不按标准施保的问题。彻底清理整顿未严格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问题。严格执行农村低保政 策规定和程序,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将家庭人均收入低 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 所有农村贫困家庭整户纳入农村低保。
2、“拆户保”的问题。坚决清理同一家庭中只保障部分 人员的“拆户保”问题,一律以户为单位重新申请和审核, 强化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和扶养责任。对法定义务人有能 力供养、基本生活有保障的对象坚决退出。根据《民政部关 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 发〔2012〕220号)和中残联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 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以外,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全部按户保障。
3、“违规保”的问题。坚决清理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整体纳入农村低保的特殊群体,在去年清理整顿的基础上, 重点清理精简下放人员、老爷车人员、失地农民等享受低保的特殊群体,一律以户为单位,严格按照农村低保政策程序审核审批认定。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对象,可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根据其具体情况纳入相应政策范围给予救助,如优抚解困、失地农民保障、征地拆迁补偿等政策范围,或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对农村低保中存在的“并户、平均分配”等违规保一律停止保障。对违规纳入农村低保的“关系保”,一律坚决清退。
(二)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复核
重点复核有劳动能力只是暂时生活困难而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和未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祁东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祁政办函〔2016〕33号)规定,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和困境老年人家庭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否则一律不得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三)按程序认定新增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通过个人申请和走访调查,加强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查漏补缺,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因灾、因病、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农村低保范畴;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6号)和《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对符合兜底脱贫对象条件的,按户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四)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根据省、市、县政府决定,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农村低保省级指导标准为3026元/年,衡阳市指导标准为3120元/年(即每人每月260元),县政府决定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3120元/年(即每人每月26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待国家扶贫标准公布后根据省市县政府规定相应进行动态调整。街道所有兜底脱贫对象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其他农村低保对象仍实行补差发放,均从2017年1月份开始补发差额资金。
三、工作安排
认定清理整顿工作从2017年6月开始,8月上旬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
结合我街道实际,统筹考虑扶贫部门扶贫对象识别整改工作,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两级分别研究制定专项清理整顿方案,成立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相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增强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浓厚氛围,积极稳妥、公平公正推进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7年6月初—7月上旬)
1、街道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1日—6月20日)
街道集中力量对现有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全面复核认定,严格依低保政策对标施保,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切实整改并将清理整顿结果于6月20日前上报街道办事处。上报数据必须经包村干部和村(社区、居委会)书记、主任签字认可。
2、县级核查验收阶段(2017年6月21日—7月10日)
县政府组织专班对我街道清理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的村(社区、居委会)不低于40%,对抽查的村(社区、居委会)所有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逐一入户核查认定,对抽查中问题突出的村(社区、居委会)督促重新认定清理整顿,由县政府约谈我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7月10日前将全县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从7月1日起,所有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全部暂时停发保障金,待重新申报审批完成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重新核定的补助标准从7月份起开始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从7月份起停止保障。停发保障金期间,对生活明显困难的对象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迎接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7月11日—8月上旬)
根据省、市、县政府安排,7月下旬为市州交叉检查和委托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估阶段,8月上旬为省级检查验收和委托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估阶段,每个县抽查40%以上的乡镇(街道), 每个乡镇(街道)抽查2—3个村(社区、居委会),对抽查到的村(社区、居委会)所有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入户核查率100%,认定精准率要达到100%,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省市检查验收要求全力迎检,确保创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居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街道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此次认定清理整顿负具体责任。为确保工作开展,街道办事处成立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刘文勇任指导员,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冬莱任组长,武装部长陈怀玉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彭三宝、郝柏祁、刘启明、付婉玲、唐伟、彭冰心为副组长,民政、财政、扶贫、卫计、派出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村(社区、居委会)街道干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玉合街道办事处民政办,龙志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统筹协调。同时,成立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清理整顿核查验收工作小组,从民政、财政、卫计、扶贫、派出所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负责全街道清理整顿日常事务及入户核查验收工作。各村(社区、居委会)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核查。在去年抓工作的基础上,确保力量不减、干劲不松、标准不降,力争对象认定更加精准、补助水平更加合理、群众更加满意,确保认定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建立“街道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向扶贫部门提供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纪委负责对清理整顿过程中违规违纪、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扶贫部门负责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兜底脱贫对象的动态管理,将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向民政部门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已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和已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认定清理整顿任务。
(三)严格复核和审核审批程序。对现有对象严格按照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档案审核、信息录入的程序进行复核;对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和低保兜底保障对象要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初评结果公示、街道审核、县级审批、审批结果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率要达到100%,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县级清理整顿工作小组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抽查,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家庭,要全部入户核查,要100%实行备案,凡未备案对象一律不予审批,坚决防止优亲厚友。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在固定公示栏公开低保政策和农村低保、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审核、审批结果,并长期公示由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要依托“互联网+监督”平台,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对低保政策、低保标准、低保家庭保障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举报电话:街道办公室0734-6259833;街道民政办0734—6289912。
(四)严格收入核查。严格按照衡阳市民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衡阳市低保家庭收入评估办法(试行)》(衡民联〔2016〕1号)文件和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文件内容,对在保对象和申请新增对象以户为单位,量化核算和评估家庭收入和财产,将核查结果作为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的基本依据。要严格按照《祁东县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祁政办函〔2016〕32号)文件要求彻底清理整顿,精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要强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或家庭有机动车、商品房、非生活所需高价值物品等明显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五)完善工作预案。各村(社区、居委会)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既要确保工作落实,又要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信访、舆情事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统一政策答复口径,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防止激化矛盾、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
(六)严格责任追究。这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村(社区、居委会)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具体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实行“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制度,对认定清理整顿中工作不力、把关不严、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省纪委、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责任追究办法及《祁东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祁办发〔2016〕5号文件)等相关文件规定从严查处,追责到底。
送:玉合街道各村(社区、居委会)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
附件
全面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对象。根据县人民政府组织民政、财政、扶贫、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成立的联合认定机构的统一认定标准,以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为重点,精准认定4类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对象,即困境未成年人,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困难家庭和困境老年人家庭。
1、困境未成年人。该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6周岁以下;
(2)父母双方同时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方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离家3年以上无音讯);
(3)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2、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该对象由残联负责认定,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日常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
(2)年满18周岁,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3、重大疾病(含慢性病)患者困难家庭。该对象由卫计部门负责认定,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重大疾病(含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
(2)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4、困境老年人家庭,该对象由卫计部门和残联负责认定,
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
(2)丧失劳动能力;
(3)子女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生活困难无赡养能力;
(4)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5)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认定兜底保障对象时要以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除困境未成年人外,其他对象必须严格以户为单位施保。不得将重病、老年人等人员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施保。
农村低保的资格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中有领取财政工资的财政供养对象或已办理退休、享受社保的对象;
(2)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从事商业经营,收入较稳定;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船舶、工程机械、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4)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的;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必需消费品的;
(5)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性、分红性商业保险的;
(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非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者在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7)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
(8)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9)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或从事违法活动正在劳教、服刑期问的人员;
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或故意放弃赡养、抚养、扶养权益,单独分户办理低保的老人或病残人员;
(11)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12)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隐瞒、虚报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不配合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13)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14)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15)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16)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的;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律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