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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15:40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产商处〔2023〕329

 

当事人:祁东县协创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L2XJT2W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曙光路(金利建材市场西门口)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水暖器材、五金交电等

经营者:李葵仪

身份证号码:352230**********17

联系电话:150******00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曙光路(金利建材市场西门口)


2023年9月26 日,我局接到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单,称:在2023年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中,祁东县协创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花洒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我股于2023年9月26日提请以祁东县协创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花洒为由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现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曙光路(金利建材市场西门口)开设祁东县协创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5月,当事人从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回54个花洒,是通过促销活动赠送获得的,没有进货金额,也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以30元/个的单价销售了15个花洒,库存37个,销售金额为450元,获利450元,货值金额合计1620元,无法提供销售凭证。该批花洒经检验防虹吸性能、标志项目不符合GB/T 23447-2009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没有申请复检。2023年10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承认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自述没有建制建账,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将库存的37个不合格花洒退还给厂家。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移送处理单》各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局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七个事实:1、当事人现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曙光路(金利建材市场西门口)开设祁东县协创贸易有限公司。2、2021年5月,当事人从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回54个花洒,是通过促销活动赠送获得的,没有进货金额,也无法提供进货凭证。3、当事人以30元/个的单价销售了15个花洒,库存37个,销售金额为450元,获利450元,货值金额合计1620元,无法提供销售凭证。4、该批花洒经检验防虹吸性能、标志项目不符合GB/T 23447-2009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没有申请复检。5、当事人自述没有建制建账。6、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7、当事人承认以不合格花洒冒充合格花洒销售。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四:编号为TXZJ/20230621196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花洒被判定为不合格和当事人放弃复检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整改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要求当事人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将库存的37个不合格花洒退还给厂家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11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祁市监产商罚告字{2023}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花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并且主动退还不合格产品,加之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从轻情形:社会影响较小"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少于 1.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二、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处罚款1050元,罚没款合计1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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