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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等情况;

2、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3、质量安全管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履约情况;

3、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4、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6、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7、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8、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9、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0、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一般安全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或《检查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检查意见》或《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返工或整改。监理、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核实整改情况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情况报告》或《复工申请书》,监督机构核查整改到位后(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咨询论证),再下发《复工通知书》。

(三)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