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根据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