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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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本制度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制度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二、监管内容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四、监管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