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为规范本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订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计价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计价规则和计价政策;
(二)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三)工程计价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质量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行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结合“三价信息报送”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随机抽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随机进行抽查。
(三)专项稽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县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计价相关文件;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请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