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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祁东县公租房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公开出租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00000000/2024-22238206统一登记号:文号:祁政办函〔2024〕10号
公布时间:2024-06-05来源: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祁政办函〔2024〕10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祁东县公租房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公开出租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杳湖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处,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建保〔2017〕239号)《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4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6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公租房清理整改工作,有效解决公租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祁东县公租房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公租房申报对象:

县城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二)公租房申报条件:

1.县城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县城区常住户籍1年(含1年)以上,其中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俩或其中一人的,申请人须具有县城区常住户籍2年(含2年)以上;

(2)县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15万元,其中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市价不超过5万元;

(4)家庭成员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及未婚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

2.在县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县县城区常住户籍;

(3)本人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6)已在县城区范围内就业,且就业时间未满5年;

(7)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1年(含1年)以上。

(三)在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

3.在县城区稳定就业2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1年(含1年)以上。

夫妻双方或一方单独立户的(离婚的除外),须结合其配偶及子女的住房情况来认定其住房是否困难。所有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征地拆迁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已享受住房保障(含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已参与原共有产权建设)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性房改政策的对象,不得申请。

二、公租房公开承租对象申报条件

在满足现有政策范围内公租房保障对象租房需求后,为有效盘活与处置公租房,确保公租房保障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建保〔2017〕111号、湘建保〔2017〕2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剩余房源暂按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出租(同等条件下,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对在县城区无房或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非县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实行轮候保障。符合相关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上级文件相关政策执行。

三、公租房出租价格及物业管理费

县城区范围内的低保户、低收入(含边缘户)家庭住房困难户承租公租房的,租金为1元/平方米/月。

县城区范围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按祁发改价服〔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层、三层租金为2元/平方米/月,四层、五层、六层租金为1.8元/平方米/月,七层租金为1.5元/平方米/月。

社会对象承租公租房的,租金参照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二层为5元/平方米/月、三层为4.5元/平方米/月、四层4元/平方米/月、五层3.5元/平方米/月、六层3元/平方米/月、七层为2元/平方米/月。

符合相关优惠政策对象的物业管理费按0.3元/平方米/月收取,其他对象按照0.5元/平方米/月收取。如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不能维持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缺口可从收取的租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称的县城区,是指《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办发〔2022〕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范围。此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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