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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公租房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公开出租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4-30 19:35


一、制定依据

为切实保障县城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建保〔2017〕239号)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明确了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在满足现有政策范围内公租房保障对象租房需求后,为有效盘活与处置公租房,确保公租房保障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建保〔2017〕111号、湘建保〔2017〕2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剩余房源暂按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出租

明确了各类申请对象的条件和公租房承租的各类价格并对申请对象的具体要求做了详细的解释。

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县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住保中心、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及属地街道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员是否符合租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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