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DR-2025-00001
祁东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祁政通〔2025〕17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禁火期: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森林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以外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其中四明山国有林场、杳湖省级湿地公园、鼎山、玉合山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禁火期内,在森林禁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除上述时段外,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则视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五、森林禁火期内在林区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用火申请,经祁东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禁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本森林防火禁火令且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七、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本森林防火禁火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报告或拨打火警电话119。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4日
相关阅读:《祁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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