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权限的,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标准规范
为进一步确保全县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各项行政处罚统一适用《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三、有关措施
对于以下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一)律师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其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实施。处罚超出《裁量权基准》相应幅度规定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应当说明《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超出《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未作说明的,审核案卷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要求补充说明或作退卷处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违反《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确认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或者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行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裁量权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