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祁东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祁东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湖南省司法厅、衡阳市司法局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年末对祁东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祁东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祁东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祁东县公证处在每年的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祁东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祁东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祁东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祁东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