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管,提升援助案件质量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人的情况;
(2)受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4)掌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援助案件结果有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5)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和衡阳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案卷整理归档情况
(1)监督检查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公函、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2)监督检查卷宗归档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归档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业人员每年底对当年办结案件按10%进行随机抽查评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及重大疑难民事案件全部纳入评审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听庭监督,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的评审工作;
(二)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三)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办案的情况;
(四)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得分,评定案件质量等级,分四个等级,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84分为“良好”,60分—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应当会见而没有会见的(特殊情况除外);
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承办人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
4、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被投诉并被查实有过错的。
6、案卷材料丢失或案卷归档主要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正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