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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祁东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2024年—2028年)》和《祁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000000/2024-22237132统一登记号:文号:QDDR-2024-01003
公布时间:2024-10-29来源:县政府办信息有效期:

QDDR-2024-01003 

祁政办发〔202410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东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8)》和《祁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杳湖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处,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8)》和《祁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29        


祁东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

2024—2028年)

 

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科学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用,规范祁东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提高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减少和避免资源浪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43号)《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湘建建〔20172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强化监管的总指导思想,以促转型升级为主线,以质量控制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产能控制和优化布点为任务,加强行业监管和行政指导,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推动行业增长方式和生产方式变革,全力打造质量体系健全、产品结构完善、市场交易规范、低碳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建筑制品行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科学引导的新局面;坚持总体规划和区域布点相统筹,按照城市建设重点调整兼顾覆盖各乡镇区域布点;满足市场实际需要,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坚持经济发展与行业发展相平衡,扶持上规模、上水平新建项目;坚持资源利用和环境治理相同步,整合现有土地、设备等资源,发挥既有产能作用,同步治理水资源、废弃物、噪声等污染,满足环保绿色要求。

三、发展目标

(一)保障供应。十三五期间,我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增速较快,2016—2020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0%左右。为满足市场需要,到2030年我县预拌混凝土年设计产能规划值约为380万立方米左右。为适应需求的增加,进一步提升祁东县城区及各乡镇预拌混凝土行业的供应能力,全县将适当增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以保证实际供应能力能较好地满足城区和乡镇建设的需要。

(二)空间布局。积极调整搅拌站的空间布局,在满足城市重点建设区域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既要保证城乡建设需要,又要防范过度竞争的原则,按照地域、交通情况适度增加搅拌站数量。到2030年,基本形成以主城区为中心、各乡镇相对覆盖,搅拌站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预拌混凝土站点总量控制在15个以内,避免盲目建设和产能过剩,逐步形成有序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站点规划按下表中的需求量和辐射地区进行控制。

2024—2028年祁东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能、辐射区域表

序号

规划站点位置

站点

数量(个)

生产规模

(万m³

辐射区域

1

白鹤街道(含云鹤循环经济产业园)、洪桥街道、玉合街道、永昌街道(县城规划区外)

5

150

城区

2

太和堂镇

1

15

太和堂镇、四明山管理处、城连墟乡

3

步云桥镇

1

30

步云桥镇、蒋家桥镇、凤歧坪乡、砖塘

4

黄土铺镇

1

15

黄土铺镇、砖塘镇、官家嘴镇、石亭子镇

5

白地市镇

1

30

白地市镇、石亭子镇

6

风石堰镇

1

30

风石堰镇、马杜桥乡、灵官镇

7

双桥镇

1

30

双桥镇、灵官镇、城区

8

过水坪镇

1

20

过水坪镇、金桥镇、鸟江镇

9

归阳镇

1

30

归阳镇、鸟江镇

10

河洲镇

1

20

河洲镇、归阳镇

11

粮市镇

1

10

粮市镇、鸟江镇、归阳镇

12

预拌砂浆(县城规划区外)

3

待定

县城区及乡镇

(三)市场秩序。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之间开展竞争,通过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使竞争维持在适度、有序的范围,反对不正当竞争,避免出现恶性竞争,促进协同发展,共同繁荣。

(四)环境影响。实施生产使用混凝土(预拌砂浆)全过程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机制,控制噪声、粉尘、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确保在环境容量可承受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循环利用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噪声排放不得影响城市正常的生活和办公环境,并减轻物流对城市交通所产生的压力。

四、政策保障

(一)建立健全行业管理体制,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

1.完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加强行业管理工作,明确资质要求、环保要求、检测能力、服务标准、节能减排和技术要求等行业准入标准,并与祁东县城乡建设、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以行业发展规划作为行政审批依据,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审查、环保评估、用地审批、资质审查等),加强行业调控措施,引导技术高、资金雄厚的企业理性投资。

2.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及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通过明确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同时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和监管方式,强化政府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监督管理,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信誉考核评价体系。

3.持续规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力求做到合同双方能够公平交易,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买卖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4.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信用水平,防范企业以次充优、短斤少两、不按时履约、财务作假等企业失信行为。

(二)合理规划搅拌站(预拌砂浆)布局,对布点实施宏观调控。

1.依据城乡规划和行业规划对布点进行宏观控制。加强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的指导和监管,抓好行业规划。通过新建和迁建,着力抓好搅拌站的布局调整,不断优化搅拌站的空间布局,既要控制搅拌站的数量和规模,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市场供需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还要从城乡建设规划、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行业运行效率、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考虑布点问题。各有关部门严格按行业发展规划审批新建项目,凡规划上未同意布点的区域,一律不批,不搞重复建设。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搅拌站的设立由有规划布点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县发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税务、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部门日常监管职责。

2.适度控制建站的数量和规模。依据祁东县城乡发展规划和建设规模,在合理预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需求量的基础上,适度控制全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数量和规模。通过合理规划引导投资,有计划、分阶段地扩大预拌混凝土行业的供应能力,避免一哄而上、无序竞争,根据预测结果规划的搅拌站数量,应该采取稳健原则,优先考虑城乡建设需求,留有一定余地,避免出现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城乡建设的情况。

3.注重减轻搅拌站点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搅拌站选址时,须充分考虑搅拌站位置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与集中居住片区要有一定距离,以不干扰居民生活为前提,倡议企业在建站选址时征求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扩大并明确禁现范围,加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力度。

根据国家有关禁止现场搅拌的法规政策要求,结合祁东县城市发展规划,扩大并明确禁止现场搅拌的区域,将祁东县城区划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严格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的相关规定,加大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力度,同时,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四)强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1.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管。建设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供应的全过程实行质量监管,通过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加强例行监督检查、把好原材料质量关、加大惩处力度等手段,促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大混凝土工程的检查验收力度,对无资质生产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2.督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强化内部质量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强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质量意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施工操作规程,以及提高企业员工的专业能力等措施,督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加强内部质量管理。

(五)抓好节能减排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与节能降耗水平

1.严把市场准入的环保门槛,大力提倡建设污染零排放的绿色搅拌站,建设环境友好循环型企业。实行环保准入制度,实施能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总量控制以及污染物排放限制等方面的准入规定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项目建设方案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2.减少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的环境影响。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环保监控,督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完善环保治理措施,并制定污染应急处理预案。实现搅拌站废弃物循环使用,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和运输符合环境保护和县容卫生的规定:

1)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应尽量回收利用,不向外排放。

2)对砂石装卸、存放所产生的扬尘及原料储罐和搅拌室产生的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降尘、除尘措施,确保粉尘达标排放。采用经常喷洒水、三面密封设计、给堆料仓仓顶加盖等措施来防范扬尘的产生和扩散,并用高效除尘器对原料储罐和搅拌室内的粉尘进行收集。

3)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厂界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对空压机及水泵应建立单独的机房或屏蔽设施,机房要使用隔音门窗,墙体及天花板使用隔音、 吸声效果好的材料,设备基础采用隔振垫,并在通风口安装消声器。尽量避免夜间生产,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文明施工、文明运输管理: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选用排放达到国家最高排放限制的柴油车辆,从源头控制运输车尾气排放。运输车出厂前应将车外壁上的混凝土残浆清理干净,在运输过程中要保持车身清洁,不得洒落混凝土污染道路;在工地泵送完混凝土的运输车辆和泵送设备,必须冲洗干净,方可驶出工地。

2)在施工场地运输、泵送混凝土时,应设立可靠、安全的泵送区和施工道路,限制车辆停在路口,以免造成交通拥堵,并采取适当的屏蔽或隔离措施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

3)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就近供应,限制运输半径,通过合理手段适度控制通过老城区的车辆总量,以减轻交通压力。通过搅拌车GPS系统控制行驶速度和行车车次、路线,减少油耗,并将出厂车辆信息采集技术(系统),接入祁东县治超监管平台,杜绝超载超限现象,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将交通事故率(次/万立方米)作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誉考核评价的考核指标。

(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技术进步。

1.鼓励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改造。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提高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运作管理水平。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要重视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制订实用、到位的作业指导书,更新搅拌设备、计量装置和运输设备,并采用内部全过程监控局域网、GPS 定位系统来控制和管理生产、运输系统,并最终形成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生产标准。

2.推进预拌混凝土的关键技术创新。有重点地加强预拌混凝土技术的科学研究,争取在机制砂、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掺合料、混凝土浆水再利用、预拌砂浆、水稳砂、沥青等领域有新突破。

3.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大力开发关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技术。

(七)综合运用信息价,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管理。

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价格管理,对于维护预拌混凝土市场正常秩序非常必要。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进行严格核算,定期发布与调整,并指导施工企业合理使用信息价,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祁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市容市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运行管理环节的相关单位与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经科学配比、精确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同样适用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运行管理环节的相关单位与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县住建局为全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安站)负责全县范围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运行管理环节的相关单位与人员的监督与管理的具体实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好有关职能职责。

第四条  凡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一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施工现场因特殊原因需现场机器搅拌混凝土,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积极创新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指导,鼓励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计划引入二维码标识、RFID电子芯片等信息技术,促进我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在符合县发改、科工信、林业、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祁东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8年)》的要求。新建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的建设用地、经营权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搅拌站的设立由有规划布点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办理好相关手续方可建设生产。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设备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生产资质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资质许可、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不得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混凝土及制品。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及整改期限内不得生产、销售混凝土及制品。

第十条  依法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和经营许可的生产企业不得转让、转借资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已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和经营许可的生产企业在设立分场(站)时,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新建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的标准及条件办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分场(站)及以分站的名义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及制品。

 

第三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产品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应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检测设备应配置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且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保证产品检验、检测数据及时上传。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管理,对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规格、批次及批量进行检验检测。原材料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原材料检测频率及检测项目要求如下:

(一)水泥:复验项目及检查频率符合GB50204规定,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不超过500吨为一批进行检验。

(二)砂石骨料:一周至少检验一次。

(三)外加剂:复验项目应符合GB50119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四)粉煤灰掺合料:复验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GB1596的规定。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的水泥、砂、石、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应具有验收、检验检测记录及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使用的水泥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所有资料应完整无缺、一一对应并及时归档备查。

用于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矿物掺合料、外加剂应当按规定报请县质安站进行监督抽测。未经监督抽测或抽测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包括随机抽检坍落度和出厂检验试块检测: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出厂时应目测每车混凝土的坍落度和和易性,混凝土的坍落度和和易性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试块必须按GB5020规定的取样频率留取(试样在搅拌地点采取),并按GB/T14902的规定将该批混凝土的强度检测报告送至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与采购、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签订供销合同,并明确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将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县质安站或相关行政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由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参照执行。县混凝土行业协会要履行行业内部管理职责,加强行业自律,不得恶意抬价或压价销售。

第十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工程建设项目销售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购非法生产的或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

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砂浆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散装水泥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

第二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保证按时将预拌(商品)混凝土送至约定的卸料点,并保证所供预拌(商品)混凝土符合产品供销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技术指标。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和施工现场出入口、厂门口冲洗净车措施,禁止沿路撒漏、脏车上路等现象发生。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切实加强对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进行全面的修整、清洁、保养;加强对驾驶员文明驾驶的宣传、学习、教育,保证交通安全。

全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输送车辆实行统一标识。

县质安站要建立运行监督管理信息台账,实行车辆车容、车貌等动态考核管理机制。

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应严格依法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输送车辆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及车容车貌检查,在城区道路需占道路施工的,应事先报给县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消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县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送时间和运送距离,预拌(商品)混凝土自开始运输至浇筑完成时间及运输距离应符合有关政策、技术要求,当混凝土因凝结降低流动性后,严禁向运输车内的混凝土任意加水。

第二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后因各种原因退货时应当有退货记录、处理结果等,并建立专门退货台账。

 

第五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其生产企业应向采购、使用单位(指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检验检测报告、生产配合比报告和《祁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单》。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送货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交货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在《祁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交接验收单》上会签。交货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退货并做好退货记录。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细则要求,对混凝土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并共同送检,确保所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报告。《祁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单》由县质安站统一印制,并建立发放、登记、核验、统计等专项管理制度,杜绝非法生产混凝土产品或不合格混凝土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接收预拌(商品)混凝土后,必须按 GB50204的规定在现场留取混凝土试块(含同条件养护试块)且养护和送检。

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资料时,应同时提交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祁东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单》、产品出厂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及施工现场取样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对整个浇筑过程及浇筑后的混凝土承担质量责任。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因混凝土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工程因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及时派人参加质量问题的分析和配合质量事故的处理。因预拌(商品)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无生产资质或生产资质动态考核不合格整改期间或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二)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的;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四)向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的;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数据的;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自开始运输至浇筑完成时间及运输距离违背有关政策、技术要求;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之一,由县住建局及相关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涉及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测:

(一)采购、使用非法生产的或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预拌(商品)混凝土交接检验制度的;

(三)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住建局及相关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执行预拌(商品)混凝土交接检验制度的;

(二)发现建设、施工单位采购、使用非法生产的或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在输送中有以下情形之一,

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无牌无照预拌(商品)混凝土输送车辆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二)超越规定线路输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规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场(站)、违规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由其所在区域乡镇(街道)会同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  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防洪、河道治理等规定的,由县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

     察院,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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