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信息公开>>政策文件>>县政府文件

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湘江河道祁东段秩序的通告

索引号:00000000/2022-24992统一登记号:文号:祁政通〔2022〕56号
公布时间:2022-10-08来源:祁东县人民政府信息有效期:

为了进一步规范湘江河道祁东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将湘江河道祁东段禁止采砂、非法捕捞、非法航行和作业及维护河道环境卫生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河道采砂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湘江河道祁东段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砂所用船舶、机械等设备应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船舶安全停泊区域内集中停靠,未经批准严禁擅自离开船舶停泊区。对非法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并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捕捞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等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行为,包括放网、撒网等常规渔业作业及渔具渔法作业。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严禁利用可视、遥控等非限定设备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违反本规定的,由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渔船等捕鱼设施,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航行和作业

1.严禁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在湘江通航水域航行或者作业。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2.严禁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在湘江河道祁东段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禁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4.严禁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严禁船舶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客渡船以下六种情况不得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超载不发航、船况不良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乘客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签单船员和船舶经营者的责任。

四、共同维护河道环境卫生

1.禁止在湘江河道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违反本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禁止在湘江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严禁向湘江河道内违规排放工业污水及其它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湘江河道环境卫生的责任义务,应自觉遵守爱护河道、维护河道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积极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执法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经查实的举报信息,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7日


相关阅读:祁东县水利局关于对《祁东县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湘江河道祁东段秩序的通告》的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